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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57********,汉族,高中,无业,住涟源市****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2月2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0日至4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邱某甲与其胞弟邱某乙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并引发打架。后邱某甲持扳手将邱某乙右手手掌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邱某乙的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邱某甲与被害人邱某乙达成调解协议,由邱某甲一次性赔偿邱某乙各项损失24800元已支付到位,邱某乙表示对邱某甲谅解。

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邱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湄江派出所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领据、免于追究邱某甲刑事责任的报告、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邱某丙、龙某某、邱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邱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甲有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和赔偿谅解的酌定量刑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雄辉

检察官助理:李勇南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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