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性,生于198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现住址酒泉市肃州区**镇**林场**站**号。2016年5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邱某甲在肃州区**镇**林场**站**号邱某乙家中因琐事与邱某乙发生争吵,随后该二人在邱某乙家住宅西侧空地发生厮打,邱某甲持木棒殴打邱某乙时,误将前来挡架的魏某某头、颈、肩部殴打致伤,将前来挡架的霍某某头部殴打致伤,后邱某乙将邱某甲按倒在地,用手掐住邱某甲脖子,用拳击打邱某甲面部,邱某甲用拳击打邱某乙嘴部,后邱某甲将邱某乙按倒在地,用手拧撅邱某乙手指,邱某乙亦拧撅邱某甲手指,四人均受伤。2020年3月26日,经酒泉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魏某某的诊断结果为:1、内开放性颅脑损伤,轻型,2、创伤性硬脑膜外血肿,3、颅内积气,4、颅骨骨折(左颜顶骨),5、头皮挫伤,6、左肩部软组织损伤,7、肝功能异常,8、丙型病毒性肝炎。2020年3月27日,经酒泉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邱某乙的诊断结果为:1、右上领中切牙冠折,2、左上领中切牙挫伤;2020年3月27日,经肃州区清水镇中心卫生院诊断,霍某某的诊断结果为:右侧额面部皮肤挫伤;邱某甲未到医疗机构诊疗伤情,未提供其诊断证明书及票据。2020年5月26日,经酒泉市肃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20年5月27日,经酒泉市肃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有坦白情节、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兴荣
检察官助理:李艳霞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邱某甲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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