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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甲滥伐林木案)_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住址福建省武平县**乡**村**号,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3月9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币种下同)。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至12月初,被告人邱某甲在未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已参与并雇请本村村民邱某某擅自到其向**乡**村委会承包经营的“*****”山场(2016年林业基本图**林班**大班**小班)和受让村民邱某乙经营的“***”(2016年林业基本图**林班**大班**小班)山场砍伐林木,并将砍伐的林木销售给广东省平远县**镇**村谢某某经营的木屑加工厂。经现场勘查并经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认定上述“****”和“***”两块山场林木共被砍伐352株,折立木蓄积18.7781立方米。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邱某甲主动到武平县公安局下坝森林派出所投案。同年4月15日、4月17日,被告人邱某甲向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退出违法所得3501元、2119元共计5620元,同年9月15日分别向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预缴罚金10000元、向武平县林业局预缴补植复种保证金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林权证复印件、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证明、刑事判决书、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书证;2.证人证言:邱某某、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谢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出具的认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6.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其承包经营和受让的山场林木352株,折立木蓄积18.778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预缴罚金、缴交复植补种保证金等依法或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还具有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邱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程清帆

检察官助理:温德金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住武平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5620元预缴的罚金10000元、扣押的作案工具油锯、砍柴刀均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缴交的复植补种保证金5000元存于武平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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