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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甲盗窃案)_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93********,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住金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金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金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邱某甲去桃坪乡体可洛找朋友耍,当路过日布村时看见一辆红色摩托车停放在金某某家房子旁边,便悄悄过去将摩托车推离金某某家四五百米处,然后用力将摩托车龙头锁摇断,然后把线子剪断了接上,就开着回到**乡**村**组家中自己使用。2017年9月,犯罪嫌疑人邱某甲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金阳县公安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9月犯罪嫌疑人邱某甲的哥哥邱某乙骑着该车在金阳县加工厂练车时,失主金某某看见后报案,后金阳县公安民警前往盐源县绿色家园对邱某甲调查询问,邱某甲对2016年4月份在桃坪乡日布村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经鉴定:邱某甲盗窃的红色豪达牌摩托车现有价值为叁仟叁佰伍拾贰元整(3352.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邱某甲已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在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均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第2款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为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郭洪志

2020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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