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邱某甲,绰号“邱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邱某甲持钩刀、剥桂刀、蛇皮袋到防城区扶隆镇**村后的“老方山”,以钩刀砍断被害人方某甲、方某乙种植于山上的肉桂树,并将肉桂皮带回其扶隆镇那勉村住处。后每隔两三天,邱某甲还两次以同一方式在该山盗取方某甲、方某乙种植的肉桂树皮。经核称,邱某甲三次盗窃的桂皮已晒干的净重99.46公斤、未晒干的肉桂皮净重31公斤、已晒干肉桂碎净重75.3公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79.88元。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邱某甲在其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被盗物品已于2019年11月20日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钩刀、剥皮刀、桂皮(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方某甲、方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搜查、核称、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仕强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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