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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甲职务侵占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1〕129号 

被告人邱某甲,性别:**,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31996********,**族,**文化,原系湖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海南省儋州市**镇**街**号。2020年12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起,被告人邱某甲受聘担任湖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仓库管理员,负责管理中*公司租赁的位于本区虎林路1038号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公司”)6楼602室冷库内的货物。2020年4月,被告人邱某甲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变卖公司客户曹某甲存放的西冷385牛肉4248.52公斤得款人民币19万余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万余元),用于个人开销及网络赌博,2020年4月底逃逸。

2020年12月3日12时许,被告人邱某甲在本市松江区**路**号**公寓**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单位负责人刘某某(系中*公司业务经理)的陈述、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影印件、在职证明、工资明细等书证证实,2019年10月,其招聘被告人邱某甲作为公司租赁的位于保*公司6楼602室C4号库冷库库管,负责管理货物,公司按月发放工资。2020年3月,客户曹某甲存放36吨左右的西冷牛肉在其公司租赁的上述仓库,后曹某甲告知其存放于此的牛肉被私自变卖。

2.证人曹某甲、曹某乙的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营业执照、出库明细、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监控截图证实,2019年3月起,曹某甲从国外进口西冷牛肉,其中36吨左右西冷385牛肉在2020年3月23日、24日经与被告人邱某甲电话确认进入保*公司6楼602室冷库冷藏,后经清点查验,发现冷库部分牛肉被邱某甲私自变卖,遂报警。

3.证人韩某某、汪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支付记录、聊天记录截图、码单截图、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杨行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2020年4月,被告人邱某甲联系其等并推销巴西385西冷牛肉,其等共购买 4248.52公斤该牛肉并支付货款人民币19万余元。

4.证人邱某乙、梁某某的证言(二人系被告人邱某甲的家属)、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其二人根据被告人邱某甲的嘱咐帮忙收取卖牛肉的货款,但对邱某甲私自卖牛肉的事情不知情。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手机截图证实,民警依法扣押被告人邱某甲的苹果手机一部。

6.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西冷385牛肉价值人民币53.2元每公斤。

7.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支付宝、微信收款截屏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辨认了作案地点。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伟东

检察官助理:章新星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被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补充材料2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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