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高密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邱某甲承诺为被害人尚某某找人代写成人教育毕业论文,编造许某某等人为老师的虚假事实,以需要交保密费等理由,骗取尚某某人民币146503元。后又编造邱某乙在教育系统工作的虚假事实,以帮尚某某追回上述款项需要交好处费等理由,骗取尚某某人民币135000元。被告人邱某甲于2019年8月6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尚某某的陈述;3.证人郭某某、许某某、邱某乙、刘某某的证言;4.书证:银行卡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聊天记录、借款合同、转账记录、承诺书、借条等;5.辨认笔录;6.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出所登记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宇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陆册,光盘陆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