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6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曾因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12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因已过追诉时效,于2016年9月13日由本院决定撤销案件;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转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共计一个半月。被告人邱某甲同意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安邵高速指挥部在涟源市**镇**村征地,被告人邱某甲和邱某乙(已撤案)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本市**镇从事土地征收工作。在征地工作快结束时,邱某甲、邱某乙向在该村进行征地工作的涟源市国土局工作人员曾某某、吴某某(均已撤案)提出要虚报征地面积。曾某某、吴某某两人同意后,具体由吴某某、邱某甲操作。后吴某某帮邱某甲以其儿子邱某丙的名义虚报了1.005亩,并将邱某甲0.3576亩旱土改为水田面积,当时水田的征收补偿标准是33012元/亩,青苗补偿标准是240元/亩,旱土补偿标准是22730元/亩。邱某甲共计套取征地补偿款37095.1元。因已过追诉时效,于2016年9月13日由本院决定撤销案件。

2016年5月份,被告人邱某甲利用其在安邵高速征地作假征收的田地数据填写在涟源市被征地农民身份证认定花名册报表上,准备好相关资料后,把这些资料提交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审核通过,其一户共8人均被确认为征地农民。利用其母亲龙某甲年满60岁以上骗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每月补助257.46元,从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共骗取养老保险补助6951.42元。

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邱某甲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2018年10月17日,涟源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邱某甲违法所得6951.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发放明细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曾某某、龙某乙、龙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澜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