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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71968********,汉族,小学肄业,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户籍地福建省连城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路**号**幢**室。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3年期间,在三明市梅列区**厂旁的厂房内,被告人邱某甲利用车床、电焊机、钢锯片、螺丝刀、内六角等工具,将从网上购买的射钉器进行加工改装,制造了一支改装射钉枪。2020年1月7日,公安人员在邱某甲位于三明市梅列区**路**号店铺内查获到改装射钉枪、激光瞄准器、金属卡榫、射钉弹等涉案物品。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邱某甲制造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邱某甲在三明市梅列区**路**号店铺内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接警单等书证;2.证人邱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扣押、搜查辨认笔录;5. 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6.执法记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装配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玉明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路**号**幢**室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六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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