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邱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东海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尹继良,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于2020年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东海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邱某甲明知邱某乙、邱某丙(系邱某甲父亲)、唐某某、杨某某、马某甲以吸收存款为目的,在东海县**镇**街以东海县**合作社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公开吸收资金用于分红及放贷经营等,仍作为合作社营业员参与办理存取款业务和联系放款业务。经统计,2012年4月至2018年9月间邱某丙等人以东海县**合作社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60608004.7元,至案发,尚未兑付投资人本金6244537.34元。另,被告人邱某甲在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利用东海县**合作社名义单独吸收邱某丁、邱某戊、董某某、邱某己、邱某庚、郭某某六人存款共计人民币542500元,至案发均尚未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照片、发破案及到案经过、邱某乙、唐某某提供的控告材料、**合作社现金日记账、邱某戊、邱某辛、邱某丁、邱某庚、郭某某、董某某提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股金单、会议记录、投放金清单、马某乙提供的还款回单等书证;
2.证人邱某辛、邱某丁、邱某庚、郭某某、何某某、马某乙、冯某某证言;
3.被告人邱某甲及同案人邱某乙、邱某丙、唐某某、杨某某、马某甲供述和辩解;
4.徐州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作的关于对东海县**合作社涉嫌吸储的审计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为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数额巨大,且单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部分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邱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庆梅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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