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4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邱某甲在胶州市**镇**村该住处,通过架网等方式捕猎野生鸟类,经搜查邱某甲的住处,于邱某甲住处发现鸟类死体多只。经鉴定,在被告人邱某甲处扣押的鸟类死体中有鸮形目鸱鸮科纵纹腹小鸮(为国家二级保护物种)一只,雀形目雀科黄喉鹀(属于“三有”保护动物)一只,雀形目文鸟科麻雀(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十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指认照片;
3.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4.鉴定意见: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证人证言:证人邱某乙的证言;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积宝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甲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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