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邱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某(在逃)为牟取非法收入,经预谋后于2020年3月2日7时某甲至10时某甲间,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天天渔港”酒店综合楼宿舍521房,各出赌资5000元、各占50%股份合伙坐庄,组织赌博人员马晓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五人用 “扑克牌”为赌具,以“牛牛”形式进行赌博,邱某某负责发牌,陈某某负责“赔食”。 2020年3月2日11时某乙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邱某某及赌博违法人员马晓某某(已行政处罚)现场被抓获,现场被提取到邱某某赌资10000元某某非法收入49200元、马晓某某赌资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2.现场照片及监控视频截图
微信转账记录;3.收缴物品清单及证据保全清单;4.户某某;5.证人马晓某某、薛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6.被告人邱某某的某某;7.光盘2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某娜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共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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