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邱检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11月2日被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11月2日被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1********,汉族,专科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镇**街。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11月2日被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姜某甲、姜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许某某、姜某甲、姜某乙三人共同协商后,由姜某甲驾驶车牌为豫N**的工具车,带着许某某、姜某甲从河南省夏邑县上高速到邱县猎捕野生鹌鹑。当日15时27分,在馆陶县高速出口下了高速公路来到邱县境内,来到邱县的王某某(另案)的引领下在邱县梁二庄镇**村南的一块棉花地,支起捕鸟用的粘网、利用诱捕器捕捉野生鹌鹑。截止9月27日被当场抓获,三人共诱捕野生鹌鹑46只。经鉴定,被诱捕的46只野生鹌鹑价值共计人民币4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捕获鹌鹑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邯郸市人民政府通知、扣押决定书等;
3被告人许某某、姜某甲、姜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林业司法鉴定文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姜某甲、姜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姜某甲、姜某乙三人利用诱捕工具,在禁猎区、禁猎期诱捕野生鹌鹑,数量达46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姜某甲、姜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睢景全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作案工具汽车、粘网均被公安机关扣押;
5.起诉书一式十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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