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邱歆林,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01972********,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本科文化程度,**银行**分行中小企业中心原***,住潮州市湘桥区***路**园**幢***。2019年7月12日被潮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歆林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0日经由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歆林,于2011年至2016年,在被聘任为****分行**部**经理、**分行**部***及中小企业中心***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潮州市潮安区***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向中行**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为相关企业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潮州市潮安区***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及苏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送给的钱款,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邱歆林,在潮州市****实业有限公司向**银行**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于2011年、2012年、2013年春节前,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老板苏某乙委托其财务人员谢某甲送给的钱款共计6000元(以下未标明币种均为人民币)。
(2)被告人邱歆林,在潮州市潮安区****有限公司向**银行**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于2011年中秋节至2016年春节期间,先后十次收受该公司老板张某甲送给的钱款共计25000元。
(3)被告人邱歆林,在潮州市潮安区****制品有限公司向**银行**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于2011年中秋节至2016年的春节期间,先后十次收受该公司老板肖某某送给的钱款共计25000元。
(4)被告人邱歆林,在潮州市潮安区**镇******商行向**银行**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于2011年中秋节至2017年春节期间,先后十二次收受该公司老板许某甲送给的钱款共计30000元。
(5)被告人邱歆林,在饶平县****有限公司向**银行**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于2012年、2013年的中秋节前和春节前,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老板黄某甲送给的钱款共计8000元。
(6)被告人邱歆林,在潮州市潮安区******有限公司向**银行**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于2012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先后十三次收受该公司老板郭某甲送给的钱款共计32500元。
(7)被告人邱歆林,在饶平县***食品厂有限公司、饶平县**茶厂、潮州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3家企业互相担保向**银行**分行**支行申请贷款过程中,在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收受上述三家企业委托时任**银行**支行行长谢某甲转送的钱款6000元。
(8)被告人邱歆林,在饶平县****八厂向**银行**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于2012年、2013年、2014年春节前,先后三次收受该厂老板黄某乙送给的钱款共计17000元。
(9)被告人邱歆林,在潮州市******彩瓷厂向**银行**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于2012年至2014年的中秋节和春节期间,先后六次收受该厂财务人员李某甲代表该厂送给的钱款共计20000元。
(10)被告人邱歆林,在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于2012年中秋节至2014年春节期间,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股东蔡某甲代表该公司送给的钱款共计8000元。
(11)被告人邱歆林,在饶平县***陶瓷厂向**银行**分行申请贷款审批后,于2013年1月下旬或2月初的一天,收受该厂老板卢某某送给的钱款3000元。
(12)被告人邱歆林,在潮州市****养殖场向**银行**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于2013年春节至2015年中秋节期间,先后六次收受该养殖场老板王某甲送给的钱款共计24000元。
(13)被告人邱歆林,在潮州市****化工有限公司向**银行**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于2014年的春节前和中秋节前,先后二次收受该公司财务主管许某乙代表该公司送给的钱款共计2000元。
(14)被告人邱歆林,在广东**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向**银行**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于2014年4月份下旬的一天,收受了该公司委托**银行**支行行长苏某丙转送的钱款2000元。
(15)被告人邱歆林,在潮州市潮安区***纸品厂向**银行**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于2014年5月份的一天,收受该厂老板佘某某送给的钱款2000元。
(16)被告人邱歆林,在潮州市潮安区**镇**不锈钢制品厂向**银行**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于2014年4月份至5月份间,先后三次收受该厂老板黄某丙送给的钱款共计30000元。
(17)被告人邱歆林,在潮州市枫溪区***陶瓷制作厂向**银行**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于2014年7月份的一天,收受该厂股东袁某某代表该厂送给的钱款2000元。
(18)被告人邱歆林,在潮州市**陶瓷工艺制作有限公司向**银行**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于2014年中秋前的一天,收受该公司老板某乙茂送给的钱款600元。
(19)被告人邱歆林,在潮州市****服饰有限公司向**银行**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先后三次收受为该企业代办贷款的送给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20000元。
(20)被告人邱歆林,在潮州市潮安区**瓷用颜料有限公司向**银行**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二次收受东红颜料厂的老板孙某某送给的钱款共计6000元。2016年年底,被告人邱歆林将其中3000元退回给孙某某。
(21)被告人邱歆林,在潮州市****服装有限公司向**银行**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于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收受该公司老板谢某乙送给的钱款2000元。
(22)被告人邱歆林,在潮州市潮安区***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向**银行**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于2015年2月至2015年6月期间,先后六次收受为该企业代办贷款的送给的钱款共计280000元。
(23)被告人邱歆林,在潮州市**灯饰有限公司向**银行**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于2015年2、3月份的一天,收受该公司委托**银行**分行中小企业中心信贷员林某某转送的钱款2000元。
(24)被告人邱歆林,在潮州市枫溪区***陶瓷制作厂向**银行**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于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间,先后六次收受为该企业代办贷款的送给的钱款共计120000元。
(25)被告人邱歆林,在潮州市龙湖**玻璃制作厂向**银行**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于2015年3月份至2015年6月份,先后五次收受为该企业代办贷款的送给的钱款共计100000元。
(26)被告人邱歆林,在广东**陶瓷有限公司向**银行**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于2015年5月份的一天,收受该公司委托**银行**分行中小企业中心信贷员林某某转送的钱款2000元。
(27)被告人邱歆林,在潮州市枫溪**陶瓷制作厂向**银行**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于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期间,先后六次收受为该企业代办贷款的送给的钱款共计160000元。
(28)被告人邱歆林,在潮州市潮安区**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向**银行**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于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收受该公司委托苏某丙转送的钱款2000元。
(29)被告人邱歆林,在潮州市枫溪区**陶瓷制作厂向**银行**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于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收受该厂老板蔡某乙送给的钱款3000元。
(30)被告人邱歆林,在潮州市**实验初级中学向**银行**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于2015年的一天,收受**中学副校长龙某某委托**银行**支行副行长郭某乙转送的钱款600元。
(31)被告人邱歆林,在饶平县**机电水族用品有限公司向**银行**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于2015年的一天,收受该公司委托时任**银行**支行业务发展部主任刘某甲转送的钱款2000元。
(32)被告人邱歆林,在潮州市**陶瓷有限公司向**银行**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于2015年底或2016年初的一天,收受该公司股东黄某丁代表该公司送给的钱款2000元。
(33)被告人邱歆林,在潮州市湘桥区****幼儿园向**银行**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在2015年的一天,收受该幼儿园委托**银行**支行行长杨某某转送的钱款2000元。
(34)被告人邱歆林,在潮州市潮安区***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向**银行**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在2016年的一天,收受该厂委托时任**银行**支行行长宋某某转送的钱款2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邱歆林受贿作案34宗,受贿数额合计人民币1048700 元,案发前退还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物证、书证等为证。
被告人邱歆林,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歆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祥歆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邱歆林现被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拾叁册;
3、物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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