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邱毅强,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镇**街**号。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20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毅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邱毅强通过“世纪佳缘网”认识被害人朱某某,之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被告人邱毅强在与被害人朱某某交往期间,以婚恋为幌子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先后以做生意亟需资金周转、请客户吃饭、维修汽车、加油、还信用卡、借款等为由,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套现等方式,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12950元,均用于偿还银行欠款和日常消费。
同年12月26日,被告人邱毅强在本市海珠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视听资料;
5被告人邱毅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毅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毅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邱毅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毅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群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邱毅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扣押被告人邱毅强的IPhone手机1部、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NO.0004160)。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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