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372号
被告人邱永高,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9年7月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4年7月15日获准假释,于2017年1月8日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月6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4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永高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邱永高来到重庆市潼南区**镇中学对面的中通快递门店取包裹,通过告知工作人员名为“王某某”的收件人姓名和号码为1846987****的联系电话,工作人员找到了该快递包裹,后邱永高在该快递包裹上签名为“李某甲”。被告人邱永高拿到该快递包裹后离开快递门店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在邱永高拿取的快递包裹内查获装有黑色胶囊和红黄色胶囊的药瓶共30 瓶,经民警现场打开其中一颗红黄色胶囊,内为白色晶体状的毒品疑似物。经称量,查获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共重490.42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邱永高在公诉环节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邱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邱永高的供述与辩解;
4.毒品鉴定意见;
5.提取、扣押、称量、辨认等笔录和照片;
6.现场监控视频、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永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永高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永高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永高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永高在公诉环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邱永高在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在人民币20000元至30000元的幅度内判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开军
检察官助理:邓德兵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邱永高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件材料19页,视频和数据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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