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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海洋、邱某某、林文才等25人信用卡诈骗、诈骗、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邱海洋,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8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海南,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8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文才(绰号小马),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8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春瑞,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4月26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2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8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俊,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8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碧峰,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8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珍珍(绰号马妹),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8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发强,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号。2016年9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龙岩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8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玉香,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31988********,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8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锦斌(绰号卷毛),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8********,汉族,初中文华,无职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8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芳,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8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芳敏,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幢**梯**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8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增智,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8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链,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8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官儿(曾用名林强),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村**号,住福建省福安市**镇**街**路**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8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杰云,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021980********,汉族,初中文华,无职业,住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8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书堂,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25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彩娜,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幢**梯**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8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龙兴,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8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其雄,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8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志勇,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镇**村**号,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镇**村**号。2019年6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8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立贵,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0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镇**村**号。2017年8月3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8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细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98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号,住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8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立华,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0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号,住福安市**镇**宿舍**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8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山,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镇江**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8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海洋、邱海南、林文才等25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审查,分别于2019年9月2日、11月15日退回福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局分别于9月30日、12月13日补查重报。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邱海洋诈骗集团实施信用卡诈骗情况

2018年6月,被告人邱海洋、吴春瑞经商议,决定由邱海洋从龙岩市组织人员到福安市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由吴春瑞安排实施诈骗的场地以及实施诈骗期间的接送、望风、食宿等后勤保障。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8日,被告人邱海洋组织被告人黄玉香、罗碧峰、林彩娜来到福安市**镇**村后山及炉山水库后山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被告人林彩娜于2019年2月后加入该诈骗集团。被告人吴春瑞安排了被告人林官儿、吴杰云、王书堂、吴立贵、吴细龙和吴瑞平(另案处理)为该诈骗集团提供接送、望风等服务,并于2018年12月安排被告人林官儿、吴杰云、王书堂加入该诈骗集团直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期间,被告人邱海洋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大量淘宝等网络电商平台的买家信息,这些买家信息包含买家的姓名、手机号、交易单号、购买物品情况等。2018年12月经被告人吴春瑞介绍,被告人邱海洋从被告人林志勇处购买了部分网络电商平台的买家信息。之后被告人邱海洋将买家信息分发给被告人黄玉香、罗碧峰、林官儿、吴杰云、王书堂、林彩娜,由上述人员冒充快递客服拨打电话与被害买家联系,谎称买家购买的货物损毁、遗失需要退款,骗取买家的信任后,利用微信与买家联系,并发送钓鱼网站的链接及二维码,让买家扫码登录填写收款的个人信息、银行账号及验证码。被告人邱海洋从钓鱼网站后台同步知晓上述买家的银行账户信息,然后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将买家银行账户资金转入指定账户中。在上述实施诈骗期间该集团共骗得人民币2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从被告人邱海洋、邱海南诈骗现场查获的电话卡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扣押决定书、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邱海洋、黄玉香、罗碧峰、吴春瑞等人供述和辩解;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福安市公安局从所扣押的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

(二)邱海南诈骗集团实施信用卡诈骗情况

2018年10月,被告人邱海南、吴春瑞经商议,决定由邱海南从龙岩市组织人员到福安市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由吴春瑞安排实施诈骗的场地以及实施诈骗期间的接送、望风、食宿等后勤保障。

同月间,被告人邱海南组织被告人李芳敏、陈增智、陈链来到福安市**镇**村后山及炉山水库后山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诈骗集团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期间,被告人吴春瑞安排被告人林官儿、吴杰云、王书堂、吴立贵、吴细龙和吴瑞平为该集团成员接送、望风。该集团采取与邱海洋诈骗集团同样的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至2019年3月8日案发前,该集团共骗得人民币7000余元。

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吴细龙、吴立贵在得知被告人吴春瑞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下,将邱海洋、邱海南诈骗集团所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销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从被告人邱海洋、邱海南诈骗现场查获的电话卡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扣押决定书、清单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邱海南、陈链、李芳敏、陈增智等人供述和辩解;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福安市公安局从所扣押的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

(三)林文才诈骗集团实施信用卡诈骗及诈骗情况

2018年11月,经被告人林志勇介绍,被告人林文才认识了被告人吴春瑞。之后,被告人林文才、吴春瑞经商议,决定由林文才从龙岩市组织人员到福安市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由吴春瑞安排实施诈骗的场地及诈骗期间的望风、接送、食宿等后勤保障。

同月间,被告人林文才组织被告人林珍珍、杨俊、李发强、吴芳、吴锦斌来到福安市赛岐镇江**村**村**村后山实施电信网络诈骗,2019年2月被告人林龙兴、王其雄加入该诈骗集团一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集团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期间,被告人吴春瑞安排被告人吴立华、钟永原(另案处理)为该集团接送、望风,被告人吴立华另找了被告人林山一同为该集团望风。该集团采取与邱海洋诈骗集团同样的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期间被告人林文才从林志勇处购买了部分网络电商平台的买家信息以及用于接收被害人转账的银行卡及二维码。至2019年3月9日案发前,该集团共骗得人民币105997元,其中信用卡诈骗数额为人民币86130元,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9867元。

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林文才、吴锦斌、吴芳、吴春瑞、林官儿、吴杰云、林山在福安市**镇被抓获;被告人林珍珍、林龙兴、杨俊、李发强、王其雄在福安市**镇**村被抓获;同月11日被告人吴立贵、吴细龙、吴立华在周宁县被抓获;同月14日,被告人邱海洋、黄玉香、罗碧峰、林彩娜、邱海南、李芳敏、陈增智、陈链在云南省被抓获;同年6月6日,被告人林志勇在龙海市**镇被抓获;同年6月19日,被告人王书堂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从雷某甲、杨俊处查扣的电子设备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扣押决定书、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兰某某、黄某某、雷某甲、陈安华等人证言;

4.被害人屈某某、陈某某、雷某乙、邹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邱海洋、邱海南、林文才等人供述和辩解;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福安市公安局从所扣押的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

(四)被告人林官儿故意伤害案个案犯罪事实

2018年1月2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林官儿在福安市**镇**街星光灿烂夜总会8011包厢内照顾醉酒的陪酒人员卢某某时,同在该包厢内娱乐的被害人李某某拿手机欲进行拍摄,被告人林官儿制止、责问,之后又用拳头击打李某某头、脸部,致李某某左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林官儿赔偿李某某5万元,取得谅解。

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林官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病历及CT检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卢某某、詹峰铃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林官儿的供述和辩解;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6.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海洋、罗碧峰、黄玉香、林彩娜、吴杰云、王书堂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六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官儿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又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海洋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罗碧峰、黄玉香、林彩娜、林官儿、吴杰云、王书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书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邱海南、李芳敏、陈增智、陈链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海南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李芳敏、陈增智、陈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文才、林珍珍、杨俊、李发强、吴芳、吴锦斌、林龙兴、王其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八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文才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林珍珍、杨俊、李发强、吴芳、吴锦斌、林龙兴、王其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春瑞明知上述诈骗集团成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为其提供场所、使用交通工具接送、安排人员望风等帮助,并从中领取工资及抽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志勇明知上述诈骗集团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为其非法提供信用卡、资金、公民个人信息等帮助,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立贵、吴细龙明知邱海洋、邱海南诈骗集团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为其提供望风等帮助,并从中领取工资,且在案发后帮助销毁证据,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立华、林山明知林文才诈骗集团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提供接送、望风等帮助,并从中领取工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邱海南、吴春瑞、吴立贵曾因故意犯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吴春瑞、杨俊、林官儿、吴杰云、王书堂、吴细龙、吴立华、林山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建华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邱海洋、邱海南、林文才、吴春瑞、林志勇、吴锦斌、杨俊、王其雄、李发强、林龙兴、罗碧峰、陈增智、陈链、吴杰云、林官儿、吴立华、林山、吴立贵、吴细龙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吴芳、林珍珍、黄玉香、李芳敏、林彩娜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被告人王书堂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50955****。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拾玖册3993页,检察材料叁册283页。

3._《认罪认罚具结书》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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