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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海龙、李嘉铭盗窃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邱海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51997********,汉族,小学文化,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住: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嘉铭,曾用名唐鸿嘉,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51998********,汉族,中专文化,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楼**号。202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海龙、李嘉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邱海龙与被告人李嘉铭二人共谋后,行至成都市青羊区**路**号“**”铺子门口,趁夜深无人看守之机,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的一辆倍特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400元)、被害人何某某停放的一辆小刀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300元)和被害人敬某某停放的一辆野洋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700元)盗走。二人商定将盗窃的三辆电动车交由邱海龙处置,邱海龙通过微信向李嘉铭支付“辛苦费”250元。

2020年10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邱海龙和李嘉铭在成都市青羊区**路**号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海龙、李嘉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邱海龙、李嘉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邱海龙、李嘉铭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海龙、李嘉铭二人构成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邱海龙、李嘉铭在刑罚执行完后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跻智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邱海龙、李嘉铭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贰份、换押证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意见书贰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4.扣押笔录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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