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176号
被告人邱玉强,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41976*******,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住**村**组**号。2019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建强,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811981********,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镇**村**组**号,住峨眉山市**镇**村**组**号。2019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玉强、李建强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邱玉强、李建强行至成都市青羊区**路**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住宅工棚,趁无人看守之机,由邱玉强望风,李建强撬锁,二人将被害人刘**放在工棚旁的一辆安装有GPS定位器的**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总计943元)盗走,盗窃后李建强将电动车销赃,获款400元,二人各分得200元,赃款耗用。
2020年11月16日20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区**村**组**号将被告人李建强、邱玉强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玉强、李建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邱玉强、李建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邱玉强、李建强构成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邱玉强、李建强在刑罚执行完后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跻智
2021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邱玉强、李建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贰份、换押证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意见书贰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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