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邱瑞作,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61967********,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瑞作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2019年3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邱瑞作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采伐其购买所得的位于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山林(原**镇**厂背后山场)的桉树,致使该片山林被滥伐林木的立木总蓄积为2973.81立方米。案发后邱瑞作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6.其他证据: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材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瑞作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属于其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瑞作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斯迪
2019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邱瑞作现羁押在连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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