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邱磊,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11990********,汉族,江苏省启东市人,本科文化程度,原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镇**村**号。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被告人顾海楠,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711990********,汉族,江苏省启东市人,本科文化程度,原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镇**村**组**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磊、顾海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9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邱磊伙同其妻被告人顾海楠(已取保候审)受江苏**集团公司**王某某(另案处理)雇佣,于2017年9月11日在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信诚大厦注册成立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作为江苏**集团公司在津子公司,由被告人邱磊及顾海楠共同经营管理。
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自成立以来,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江苏**集团公司产业融资为名,通过散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定期返本付息,与客户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普通合伙协议》等协议,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至2018年7月,被告人邱磊、顾海楠共非法吸揽公众存款人民币2151万元,涉及113人,未兑付金额1991.2987万元。
被告人顾海楠、邱磊分别于2019年7月9日、11日至江苏省南通市南通站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和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邱磊及顾海楠人员详细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等公司的工商资料、投资合同、收据、POS机刷卡凭证;
2、证人证言:同案证人王某某及113名投资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邱磊、顾海楠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被告人邱磊、顾海楠银行卡交易资料;
5、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海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磊、顾海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邱磊、顾海楠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海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石建军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邱磊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被告人顾海楠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起诉书13份,量刑建议书2份,换押证1份,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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