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邱等等(曾用名邱勇志,绰号“等等”、“懂懂”),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镇**村村**组,现住桂阳县**村。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0月15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0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等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2019年9月29日期间,被告人邱等等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邱等等在桂阳县鹿峰街道城南加油站附近,贩卖一小包毒品给陈某乙,陈某乙通过微信支付邱等等180元。
2、2019年9月25日晚19时许,被告人邱等等在桂阳县鹿峰街道城南水果市场贩卖一小包毒品给陈某甲,陈某甲通过微信支付邱等等100元。
3、2019年9月25日晚19时许,被告人邱等等在桂阳县鹿峰街道城南加油站附近贩卖一小包毒品给曹某某,曹某某通过微信支付邱等等100元。
4、2019年9月26日晚20时许,被告人邱等等在桂阳县鹿峰街道城南加油站附近贩卖一小包毒品给欧某某,欧某某通过微信支付邱等等150元。
5、2019年9月26日晚20时许,被告人邱等等在桂阳县鹿峰街道城南加油站附近贩卖一小包毒品给王某某,王某某通过微信支付邱等等195元。
6、2019年9月27日晚,被告人邱等等在桂阳县鹿峰街道城南水果市场附近贩卖一小包毒品给曹某某,曹某某通过微信支付邱等等100元。
7、2019年9月28日晚,被告人邱等等在桂阳县鹿峰街道城南加油站附近贩卖一小包毒品给欧某某,欧某某通过微信支付邱等等100元。
8、2019年9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邱等等在桂阳县鹿峰街道步步高超市对面贩卖一小包毒品给陈某甲,陈某甲通过微信支付邱等等100元。
2019年9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邱等等在桂阳县鹿峰街道城南停车场附近等待吸毒人员前来购买毒品时,被桂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三包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物、九粒疑似麻古红色颗粒物,经称量,三包疑似冰毒分别净重5.44克、0.4克、0.47克,九粒疑似麻古净重0.81克。经鉴定,从三包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九粒疑似麻古红色颗粒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被告人邱等等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的毒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截图、尿液检测报告、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资料、健康检查登记表;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欧某某、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等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称量、取样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等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邱等等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洪方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邱等等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