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8476号
被告人邱素贞,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7********,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县**镇**村**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74*********,汉族,文盲,户籍在安徽省**县**镇**村**号。
被告人段某甲,曾用名:段某戊,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县**镇**村**号。
被告人段某乙,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县**镇**村**号。
被告人段某丙,曾用名:段某己,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县**镇**村**号。
被告人段某丁,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县**镇**村**号。
被告人邱某某,曾用名:小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0********,汉族,文盲,户籍在安徽省**县**镇**村**号。
被告人李某甲、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段某丁、邱某某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5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被告人邱素贞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素贞、李某甲、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段某丁、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述七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起,余某某(另案处理)针对被害单位上海**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及**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投保返佣金业务,组织人员内外勾结,采用“投保、骗佣金、投诉、退保”的虚假手段,造成上述机构损失合计约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千万元。
同期,被告人邱素贞受余某某指使,组织联络被告人李某甲、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段某丁、邱某某等人提供身份及账户等信息材料,通过**经纪公司及**公司投保相关险种、参与走账、营造遭欺骗而投诉退保的假象等活动,配合余某某等人骗取上述保险机构相关佣金约达110万元以上。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起,被告人邱素贞、段某甲合谋,通过**公司投保“**保险”3份产品,首期投保费用共计约37,887.30元,后通过投诉及虚假反馈等手段于2019年9月获全额退保,造成佣金损失约3.2万余元。此后,被告人邱素贞、段某甲控制的相关银行账户为被告人李某甲、段某乙、段某丙、段某丁等人参与虚假投保、退保环节,走账金额达17万元以上。
2、2019年8月起,被告人邱素贞组织联络被告人李某甲、邱某某, 提供相关身份及账户等信息,通过**经纪公司投保**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保的“**保险”等3份产品, 首期投保费用共计约60,319元,后通过投诉及虚假反馈等手段于2020年4月获全额退保,造成佣金损失约6.5万余元。
3、2019年11月起,被告人邱素贞组织联络被告人李某甲, 提供相关身份及账户等信息,通过**经纪公司投保由**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保的“**保险”等3份产品,首期投保费用共计约427,785元,后再次通过上述虚假手段于2020年3月获全额退保,造成佣金损失约34万余元。
4、2019年11月起,被告人邱素贞、段某甲组织联络被告人段某乙, 提供相关身份及账户等信息,通过**经纪公司投保由**公司承保的“**保险”、“**保险”等4份产品,首期投保费用共计约459,265元,后通过投诉及虚假反馈等手段于2020年3月获全额退保,造成佣金损失约37万余元。
5、2019年11月起,被告人邱素贞组织联络被告人段某丙, 提供相关身份及账户等信息,通过**经纪公司投保由**公司承保的“**保险”等3份产品,首期投保费用共计约323,545元,后通过投诉及虚假反馈等手段于2020年3月获全额退保,造成佣金损失约25万余元。
6、2019年4月起,被告人邱素贞组织联络被告人段某丁, 提供相关身份及账户等信息,通过**经纪公司投保**公司承保的“**保险”1份产品, 首期投保费用约12,922元,后通过投诉及虚假反馈等手段申请退保;同年12月,被告人邱素贞组织联络被告人段某丁,通过**经纪公司投保由**公司承保的“**寿险”等3份产品,首期投保费用共计约169,450元,后再次通过上述虚假手段于2020年5月获全额退保,造成佣金损失约达16万余元。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邱素贞、李某甲、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段某丁、邱某某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单位员工王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经纪公司等相关保险机构遭欺骗的经过及损失情况。
2、同案犯余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入职**经纪公司后组织人员参与投保返佣金业务及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收取佣金的情况。
3、上海中财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证实,**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机构受余某某等人欺骗的全案损失情况及被告人邱素贞、李某甲、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段某丁、邱某某的涉案作用、金额等对应致损情况。
4、相关保险单、保险合同、身份信息截图等保险业务材料、相关微信群组记录截图及辨认材料、相关银行账户明细、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邱素贞、李某甲、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段某丁、邱某某等人参与投保涉案保险机构相关险种、后投诉、退保的事实及相关账户内资金流转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及清单、协查财产通知书证实,涉案物品查扣情况及证据调取的情况。
6、相关案发经过证实,上述七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7、相关户籍信息证实,上述七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邱素贞、李某甲、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段某丁、邱某某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上述七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素贞、李某甲、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段某丁、邱某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保险机构业务佣金,其中被告人邱素贞系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甲、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段某丁、邱某某均系诈骗数额巨大,上述人员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素贞、李某甲、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段某丁、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用作用,均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上述七名被告人被抓获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七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邱素贞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丁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段某丁、邱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被告人邱素贞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八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征询辩护人意见函》各七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 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 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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