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邱绍寿,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5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武宁县澧溪镇临江村**号。因涉嫌强奸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0日被武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绍寿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至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邱绍寿三次诱骗被害人李某乙在邱绍寿家中厨房内,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李某乙怀孕。2020年9月12日上午9时,李某乙于武宁县妇幼保健院流产下一25周女婴(死婴)。经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绍寿为该女姓胎儿(死婴)生物学父亲,亲权指数为6.16×1011;经九江市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乙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情况说明、残疾人复印件、村委会证明、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邱某甲、王某甲、邱某乙、刘某某、王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绍寿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6.鉴定意见:九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九精鉴所【2020】精鉴字第***司法鉴定意见书、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九)公(司)鉴(法物)字【2020】***号鉴定书;7.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绍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绍寿明知被害人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且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绍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邱绍寿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绍寿多次强奸被害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邱绍寿造成被害人怀孕并引产,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幸莉莉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邱绍寿现羁押在武宁县看守所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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