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金刑诉〔2019〕4号
被告人邱经忠,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1********,汉族,高中文化,原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于2018年7月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原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于2018年7月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经泉州市公安局依法指定,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经忠、邱某甲及王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9月1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分别自2019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17日,自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27日)。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事实
2014年至2015年期间,原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公司)因经营困难,为筹集资金周转银行贷款及支付公司经营费用等,该公司的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即被告人邱经忠为获取银行的授信额度及贷款,指使原**公司的财务总监即被告人邱某甲和王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虚假材料向银行骗取贷款、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从中获取银行资金,并将款项用于归还该公司到期贷款及支付公司经营费用等。其中,在被告人邱经忠的授意下,被告人邱某甲负责向银行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和制作虚假交易背景的产品购销合同、用款申请报告等材料,并负责贷款贴现;被告人邱某甲离职后,由王某某担任该公司的财务总监,负责与银行沟通及向银行提供虚假交易背景的产品购销合同等材料申办贷款事宜。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间,原**公司多次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商投资区支行等四家银行,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等材料,以获取银行授信额度,再以虚假交易的产品购销合同和虚构的用款申请报告等材料骗取上述四家银行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再立即进行贴现并将贷款资金和贴现的资金流转回原**公司,用于归还该公司到期银行贷款及支付公司经营费用等。经泉州东南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原**公司向上述四家银行共融资票面金额计人民币238950000元后,将流动资金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业务出票人出票后,资金又回流至出票人或者关联企业。原**公司至今尚欠上述四家银行本金计人民币126538188.03元无法偿还。2016年8月5日,原**公司因经营困难申请破产,2018年2月22日经惠安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原**公司破产重整。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4月份、2015年5月份,被告人邱某甲在被告人邱经忠的授意下,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等手段获取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授信额度后,通过制作并提供2份虚假交易的产品购销合同骗取该银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2笔,金额计人民币24000000元,尚欠本金人民币21587144.51元。
2.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邱某甲在被告人邱经忠的授意下,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等手段获取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授信额度后,通过制作并提供1份虚假交易的产品购销合同,骗取该银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1笔,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元。2015年7月份,王某某在被告人邱经忠的授意下,提供3份虚假交易的产品购销合同,骗取该银行办理承兑汇票3次,票面金额计人民币33200000元,保证金计人民币13280000元。
3.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邱某甲在被告人邱经忠的授意下,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等手段获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授信额度后,通过制作并提供6份虚假交易的产品购销合同及5份虚构的用款申请报告、用款计划书,骗取该银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8笔,金额计人民币56250000元,骗取承兑汇票3次,票面金额计人民币38000000元,保证金计人民币13700000元。2015年6月至2015年11月间,王某某在被告人邱经忠的授意下,先后向该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1笔,金额计人民币77986084.89元,用于归还上述8笔流动资金贷款和3次承兑汇票的欠款。上述11笔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该银行于2016年3月21日将该11笔流动资金贷款以人民币25217819.96元的价格转让给中国**资产管理股份公司,转让后该银行贷款本金损失计人民币52802964.93元。
4.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邱某甲在被告人邱经忠的授意下,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等手段获取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商投资区支行授信额度后,通过制作7份虚假交易的产品购销合同,骗取该银行办理国内信用证7次,票面金额计人民币67500000元,保证金计人民币13500000元。原**公司归还上述7笔国内信用证贷款后,于2015年4月至2015年7月期间,王某某在被告人邱经忠的授意下,通过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和2份虚假交易的产品购销合同等手段,向该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笔,金额计人民币53980000元,用于偿还原**公司为归还上述7笔国内信用证贷款而借的款项,至今尚欠本金人民币52148078.59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邱经忠向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退出人民币5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及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信息、产品购销合同、欠款情况说明、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借款凭证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惠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邱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邱经忠、邱某甲及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泉州东南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二、伪造身份证件的事实
2017年初,被告人邱经忠因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无法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遂提供其本人照片找他人分别伪造了登记信息为刘某某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各一本,后多次使用上述证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并用于住宿登记。2018年6月29日,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民警在河南省新乡市抓获被告人邱经忠时,从其身上扣押到上述两本证件。经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确认,上述两本证件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姓名为刘某某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各一本等物证;
2.被告人邱经忠的供述和辩解;
3.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出具的回复函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信息(全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关于协助核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真伪的函等;
4.辨认笔录等。
本案的其他证据: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经忠、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经忠作为原**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邱某甲作为原**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明知原**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银行票据承兑、国内信用证,仍多次参与实施相关骗取行为,金额计人民币238950000元,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26538188.03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经忠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各一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经忠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邱经忠、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邱经忠已向公安机关退出部分款项且被害单位已获得部分赔偿,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邱经忠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邱经忠伪造身份证件罪,在拘役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合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邱某甲在拘役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才英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邱经忠(联系方式1390295****)、邱某甲(联系方式1896567****)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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