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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艳能诈骗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邱艳能,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镇**村委**村**号,住寻甸县**镇**村委**村**号。2014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寻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6日因贩卖毒品被寻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8日因盗窃罪被寻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7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7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本案由寻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20日以被告人邱艳能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期间,被告人邱艳能因吸食毒品在云南省第五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在此期间与其一同在戒毒所戒毒的施某某委托被告人邱艳能出所后帮忙照顾其妻子马某某(系吸毒人员,现已故),即帮马某某拿毒品供其吸食贩卖。2016年2月7日被告人邱艳谋打算到昆明购买毒品,因其没有车到昆明,于是想起原来施某某的委托,被告人邱艳能来到公务员小区找到施某某妻子马某谋,说明来意后并取得马某谋的信任,将施某某停放在公务员小区一出租商铺内的一辆车牌为云******红色长安牌铃木轿车开走,同时以帮马某某购买海洛因为由骗其拿了1800元现金人民币。被告人邱艳能将车开走后,将现金用于购买海洛因供自己和朋友吸食,后因无钱购买毒品吸食,在曲靖市以6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一不知名男子,经寻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被骗走的轿车价值人民币51300元。案发后,被告人邱艳能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施某某51300元人民币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施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艳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3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艳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超群

2020年1月19日

附:1、公安机关侦查卷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2、被告人_邱艳能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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