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邱范中,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乡,住宜章县**镇**村。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被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9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考验期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宜章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宜章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范中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至27日,被告人邱范中在王某丙、吴某甲(均另案处理)未提供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了湿地松共计47.76吨,经折算折活立木56.52立方米。后邱范中将收购的湿地松运至广东销售。
2020年9月21日,邱范中经公安机关电话口头传唤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说明及补充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手机截图、关于新采伐湿地松吨位折算活立木蓄积的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颜某某、谭某某、黄某甲、肖某某、王某丙、李某甲、黄某乙、杨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吴某甲、吴某乙、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邱范中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范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范中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范中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邱范中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范中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文强
检察官助理:谷英勇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邱范中被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