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8〕172号
被告人邱足阿衣,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56********,彝族,文盲,农民,四川省越西县人,住越西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加来木呷,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83********,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越西县人,住越西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吉则克古,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83********,彝族,文盲,农民,四川省美姑县人,住美姑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吉则惹曲,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86********,彝族,文盲,农民,四川省美姑县人,住美姑县**乡**村**组**号。
2018年2月9日,四名被告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5日,经美姑县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美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
本案由美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足阿衣、被告人加来木呷、被告人吉则克古、被告人吉则惹曲涉嫌贩卖毒品罪,向美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美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5日、6日、1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8年6月11日,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8年6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7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左右,被告人邱足阿衣购买毒品进行贩卖,并安排被告人加来木呷(邱足阿衣之子)送货,邱足阿衣先后多次将毒品贩卖给被告人吉则克古、被告人吉则惹曲及颜兆彪、童光浩、刘舜等人。吉则克古、吉则惹曲多次将购买的毒品零包贩卖给刘松、王晶晶、吴洋萍等人,以贩养吸。
2018年2月8日中午,通过加来木呷送货,邱足阿衣卖给颜兆彪8000元人民币的毒品,当颜兆彪带着毒品返回马鞍山市花山区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颜兆彪上衣口袋里查获2包毒品冰毒可疑物、5包海洛因可疑物。经称量,冰毒可疑物净重15.44克,海洛因可疑物净重44.8克。经鉴定,冰毒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含有在21.24%至27.29%之间。
2018年2月8日17时许,民警在合肥市包河区**街道五里庙社居委朱小郢32付2号的租住房将加来木呷抓获。同日18时许,民警在合肥市包河区**街道五里庙**组的租住房将邱足阿衣抓获,并在租住房内查获白色固体可疑物和白色晶体可疑物若干。2018年2月9日0时许,民警在合肥市包河区**附近的租住房将吉则克古、吉则惹曲抓获,并在租住房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三小包。经称量,从邱足阿衣处查获的白色固体可疑物净重1167.66克,白色晶体可疑物经净重1442.08克;从吉则克古、吉则惹曲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77克。经鉴定,从邱足阿衣租住房内查获的白色固体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含量在36.44%至43.09%,白色晶体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从吉则克古、吉则惹曲租住房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足阿衣、被告人加来木呷、被告人吉则克古、被告人吉则惹曲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文菊
2018年9月4日
附:侦查卷宗柒卷、光盘贰拾肆张随起诉书一并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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