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邱金柱,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82********,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住舒城县**镇**村三合,2007年2月因盗窃被江苏省苏州市劳教委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因盗窃罪,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8年5月因盗窃罪,被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泗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泗县看守所。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金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邱金柱窜至泗县**镇,乘夜间翻墙入室,先后入室盗窃作案四起,盗窃价值人民币3000元手机一部及现金4100元。
1、2019年11月16日夜,被告人邱金柱窜至泗县**村,翻墙入室进入该村村民叶某某家,盗窃华为P30手机一部和现金1100元。
2、2019年11月16日夜,被告人邱金柱窜至泗县**村,翻墙入室进入该村村民赵某某家,盗窃现金100元。
3、2020年6月8日夜,被告人邱金柱窜至泗县**宿舍**室,盗窃该宿舍职工许某某现金600元及身份证一张。
4、2020年6月8日夜,被告人邱金柱窜至泗县**宿舍**室,盗窃该宿舍职工陈某某现金1500元、邓传友现金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判决书;
2.证人鲍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陈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邱金柱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金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金柱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金柱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邱金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金柱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亚东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