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8〕439号
被告人邱长义,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原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玉田村村主任,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7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55********,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因涉嫌伪证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3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长义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刘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8年3月2日、5月17日退回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4月2日、6月15日补查重报。2018年2月16日、5月3日、7月11日本案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邱长义在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玉田村民委员会先后任村主任助理、村主任职务,负责玉田村全部的村务工作。
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伪证罪
2006年1月16日,被告人邱长义未经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玉田村两委会及村民大会同意以该村名义,与其本人假借的被告人刘某某名义签订土地转让协议1份,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让给刘某某使用,约定涉案地块用于投资建设企业总部及房地产开发,土地总价款为人民币300万元,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土地面积319.03亩。次年5月21日,邱长义又假借刘某某名义签署征地补偿协议书2份,将上述土地中的160.6839亩以人民币1123万元的价格,**地产开发,约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期限为50年。2009年7月8日,邱长义再次未经村委会授权,假借村委会、刘某某名义与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征地补偿补充协议书1份,对2007年5月21日签订的协议予以确认。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续支付土地转让款人民币900万元。后经查证核实,上述四份协议书上 “刘某某”签字均系邱长义找人代签的。2017年初开始,公安机关多次向刘某某核实上述案情,其均表示上述行为系其本人实施,故意帮助邱长义掩盖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犯罪事实,误导公安机关侦查,并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7年8月16日、9月29日先后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007年1月6日,被告人邱长义未经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玉田村两委会及村民大会同意以该村名义,与其本人假借的王某某名义签订土地转让协议1份,约定土地用于投资建设企业总部及房地产开发,土地总价为人民币300万元,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土地面积300余亩。
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挪用资金罪
2006年12月30日,被告人邱长义未经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玉田村两委会及村民大会同意以该村名义,与大连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1份,将该村土地400余亩以人民币1350万价格转让给孙某某的大连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建筑厂房、办公楼及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期限为50年。2007年年初,在该公司陆续支付的土地受让金人民币1230万元过程中,邱长义利用主管该村财务的工作便利,将其中的人民币1050万元汇入其朋友江某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现名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分公司”)账户,帮助江某某完成任职银行的揽储业务,同年2月8日江某某将该款归还至邱长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次日,邱长义将其中的人民币1000万元汇入华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用于其个人增资验资登记备案并提高华义**集团有限公司资质级别。验资后邱长义将人民币1000万元划拨至该公司另一个银行账户。同年2月12日,大连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将余款人民币180万元汇至邱长义“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 同年3月9日,邱长义将上述土地转让款人民币230万元(实汇240万)汇入华义**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后被多次支取使用。
4.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邱长义在假借刘某某、王某某名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利用主管该村财务工作的便利,于2009年年底至2010年年初,私自让该村经营管理员马某某虚列该村收到刘某某、王某某土地转让款人民币400万元并开具专用收款收据4张,同时虚列归还该村欠邱长义及华义公司人民币400万元并开具专用收款收据4张,进而使该村在未收到土地转让款人民币400万元的情况下,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给邱长义。至案发时,大部分涉案地块的土地一直归邱长义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等物证;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丛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邱长义、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长义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长义身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长义身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长义系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海
检 察 员: 张金龙
2018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邱长义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电话:13941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补充证据2页,附地图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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