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邱阳(绰号“猴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大道**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日被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2月2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3月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邱阳至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佰成街与锦程路十字路口附近,采取镊子掏宝的方式,将被害人任某某上衣口袋里面的一部华为牌Mate10手机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机计价值人民币1204元。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邱阳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邱阳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阳曾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李小平
检察官助理 蒋泽伟
2020年5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邱阳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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