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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顺达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邱顺达,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镇**村**号贵州省仁怀市**镇**村**号2011年1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在浙江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罚款1000元并处驾驶证十二分;2018年因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本院于2020年59对其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顺达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邱顺达持证驾驶车牌号为贵C7****的小型普通客车从仁怀市茅坝镇牌坊街组朝茅坝大道方向行驶,车辆在行驶至**镇**道口时撞上王某乙房屋,致王某乙家房屋受损及承租王某乙门店做电器维修的姚某某财物受损,驾驶员邱顺达及乘车人张某某受伤。经仁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邱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邱顺达血样检验,确定检材中乙醇含量为165.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涉嫌醉酒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2011)甬北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邱某某机电车驾驶证、王某甲机动车行驶证、贵C7****机动车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凡进必查”工作记录、在逃人员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王某甲、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邱顺达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仁)公(司)鉴(理化)字(2020)35号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邱顺达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顺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顺达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案发后,邱顺达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2011年1月14日邱顺达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在浙江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罚款1000元并处驾驶证十二分;2018年因打架斗殴被行政拘留七日。具有犯罪前科和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七)项规定应从重处罚。(3)邱顺达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4)案发后邱顺达未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对此量刑时应予以考量。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邱顺达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存勤


  2020年5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邱顺达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件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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