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顺龙、李某某、周某某、费某甲开设赌场罪)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1314号

被告人邱顺龙,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2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巷**号。2007年9月19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6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0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3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2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2018年4月10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3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2013年5月30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9年3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费某甲,曾用名费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乡**村**组**号。2006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11月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3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顺龙、李某某、周某某、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1日至3月20日期间,被告人邱顺龙、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经与周勇(另案处理)事先约定,在被告人邱顺龙、李某某租赁的本市江干区**街道**公寓**幢**单元**室内,由周勇提供“申博网”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供赌客用该室内的电脑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邱顺龙、李某某为赌客赌资转账兑换现金,并按赌客投注金额的比例获利总计约人民币10万余元。

在该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受周勇雇佣,自2019年2月22日前后起在该地点内为赌客代为操作电脑进行投注并收取赌资;被告人费某甲受周勇雇佣,在该地点内根据电脑上的百家乐牌型为赌客另设“对对和”赌局,总计赢利至少人民币1万余元。

2019年3月20日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案发后经核实,自 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该地点的百家乐赌博赌资流水共计约人民币7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傅某某、邵某某、吴某某、孟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邱顺龙、李某某、周某某、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支付宝数据光盘、电子数据检查记录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顺龙、李某某、周某某、费某甲明知他人聚众赌博营利仍予以协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邱顺龙前罪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邱顺龙、李某某、周某某、费某甲在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龙俊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邱顺龙、周某某、费某甲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58******)。

2.案卷7册,补充材料7份。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