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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邳国华盗窃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邳国华,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8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区**排**号。200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邳国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4时许,被告人邳国华翻墙进入马某某在宝坻区**镇**村**区**排**号的租住处院内,将马某某停放于此的跃进牌货车(津F****8)副驾驶座位上两个布袋内人民币9758元盗走。

邳国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盗人民币9115元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钱款等物证照片;

2.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马某某陈述;

    5.被告人邳国华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扣押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邳国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邳国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邳国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邳国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邳国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伯靳

检察官助理: 李 爽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邳国华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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