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住莱西市**街道**村**号1户。1999年8月1日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9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邴某某(持C1证)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莱西市水集街道前疃村中心街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前疃村中心街文化广场处超越右前方盖晓宾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过程中,因处置不当,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盖晓宾伤,后经对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定性定量检测,结果为147.49mg/100mL。
被告人邴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接警单、收到条、谅解书;2、酒精呼气检测、血样提取登记表;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前科查询、户籍证明书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其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1个月零15天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欣绩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西市沽河街道早朝村93号1户家中。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量刑理由说明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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