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邴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2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邴某某驾驶车号为冀******的黑色江淮瑞风商务车从事非法营运,在驾驶车辆途经德州市德城区**路**街交叉口南侧时,被德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德城区大队稽查人员查获。邴某某拒不配合检查,强行将站在车前的执法人员刘聪顶在车辆前方发动机盖上逃离现场,行驶距离约1.2公里。案发后,邴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邴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磊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邴某某现被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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