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9021966********,汉族,研究生文化,居民,户籍地为辽宁省阜**区**路**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小区**号。2018年9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邴某某在宝坻区京津新城上京和园小区138-1号其家中,因债务问题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后邴某某对刘某某进行殴打,致刘某某受伤。经鉴定,刘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情况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1、 证人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1、 传唤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凯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邴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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