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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邴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一部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9021966********,汉族,研究生文化,居民,户籍地为辽宁省阜**区**路**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小区**号。2018年9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邴某某在宝坻区京津新城上京和园小区138-1号其家中,因债务问题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后邴某某对刘某某进行殴打,致刘某某受伤。经鉴定,刘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情况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1、​ 证人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1、​ 传唤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凯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邴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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