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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邴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51987********,汉族,初中文化,退役军人,无业,中共党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城**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诈骗被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宁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某日,被告人邴某某给其战友黄某甲打电话问其有没有亲属需要办理工作,谎称自己能办省公安厅的工作,办理工作需要人民币15万元,后黄某甲联系其二叔被害人黄某乙(男,49岁,黑龙江省友谊县居民),黄某乙同意邴某某帮其女儿办理工作,并通过银行转账将人民币15万元转至邴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中。后被告人邴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害人黄某乙,钱款被其挥霍。

2.2018年6月,被告人邴某某谎称能够帮被害人成某某(女,48岁,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居民)的儿子办理工作,收取成某某人民币13万元。后被告人邴某某没有为成某某的儿子办理任何工作,并将钱款挥霍。案发前被告人邴某某退还被害人人民币5万元。

3.2018年9月,被告人邴某某谎称能够给被害人徐某某(男,45岁,住宁安市**镇居民)女儿办理省公安厅工作,先后收取徐某某人民币30万元。后被告人邴某某同样以各种理由推托,实际并没有给徐某某女儿办理任何工作,并将钱款挥霍。

被告人邴某某共计诈骗人民币53万。

经侦查,被告人邴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等;

2.证人黄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乙、成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治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邴某某现羁押于宁安市看守所。

2.诉讼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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