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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义平、邵某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四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邵义平,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怀宁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合肥市**区**府**幢**单元**室。被告人邵义平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怀宁县**南**村**组**号,住安徽省合肥市**区**都**栋**单元**室。被告人邵某乙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邵某乙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义平、邵某乙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邵义平、邵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陈某某、郑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邵义平、邵某乙,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6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9日退回海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海门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17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8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日再次退回海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海门市公安局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5月3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某乙于2018年9月5日至2019年3月9日期间,在明知其销售的减肥胶囊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的情况下,在安徽省合肥市居住地经营“CCCCCC家”淘宝店铺,向他人购买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胶囊后,经分拣、包装、贴标签后,通过淘宝交易、快递发货等方式向全国各地销售,得款人民币193479.96元。2019年3月9日晚,经商议,被告人邵某乙将“CCCCCC家”、“晚晚家”两个淘宝店铺交由被告人邵义平在安徽省合肥市居住地经营,生产、销售的渠道、价格不变,至案发得款人民币1696542.65元。2019年7月30日海门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邵义平居住地扣押到尚未生产、销售的绿白色胶囊106485粒、橙色胶囊4951粒、白色胶囊3674粒、Bery1包装袋400个(每袋内装10粒橙色胶囊)、绿色塑料包装盒500个、粉红色塑料包装盒500个、蓝色塑料包装盒500个、使用说明4500张、S—GREEN终极版(加强版)419瓶(每瓶内装有40粒橙色胶囊)、S—GREEN终极版(加强版)空瓶40瓶、橘色S—GREEN体验装分装51盒瓶(每盒内装有10粒绿白色胶囊)、蓝色S—GREEN体验装分装29盒瓶(每盒内装有10粒绿白色胶囊),共计折合人民币2170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海门市公安局扣押的成品胶囊等物证;

2.怀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许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邵义平、邵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7.海门市公安局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义平、邵某乙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中被告人邵义平的行为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二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邵义平、邵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力生

  2020513

附:

    1.被告人邵义平、邵某乙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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