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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乾龙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77号

被告人邵乾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乾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乾龙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3日7时许,受被告人邵乾龙的指使,同案人洪某某伙同代某某、胡某某(均已判刑)驾驶一辆摩托车去到花都区**街**门口路段,截停被害人毕某某驾驶的粤A4****小轿车,持铁棍殴打被害人毕某某,致其受伤后逃离现场。经伤情鉴定,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乾龙指使同案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乾龙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邵乾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梅

2020年923

附:

    1.被告人邵乾龙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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