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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伟盗窃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邵伟,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委,现无固定住所。2009年因犯抢夺罪被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8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邵伟来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赤龙鑫园小区内,采取拽防护栏、使用砖头砸玻璃的方式钻窗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居住的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楼**门**号家中,在该屋客厅酒柜内窃得手表两块。后被告人邵伟将被盗物品遗弃。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邵伟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伟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入户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伟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邵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邵伟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博

检察官助理:张逸雪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邵伟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光盘一张。

7.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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