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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传光盗窃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邵传光,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路**号,居住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弄**号。200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因吸毒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强制戒毒,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传光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9日晚8点左右,被告人邵传光在景德镇市珠山区珠光花苑2栋3单元楼梯口盗窃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后以300元钱卖给他人。经景德镇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69元。

2.2020年11月9日晚上,被告人邵传光在景德镇市珠山区七小宿舍一角落停车处盗窃一辆银灰色立马牌电动车。该电动车现已扣押并发还给失主。经景德镇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60元。

3.2020年11月11日下午2点左右,被告人邵传光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戴家弄石古里盗窃一辆蓝绿色优耐德牌电动车,后以200元钱卖给他人。经景德镇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91元。

被告人邵传光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据、被盗车辆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材料等;2.被害人王某某、鞠某某、石某某陈述;3.被告人邵传光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传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传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传光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邵传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小邦

检察官助理:余卫爱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邵传光现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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