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邵伦启,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70********,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镇**村**组**号,无固定住所。200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5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伦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伦启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邵伦启多次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内多地窃取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5月初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邵伦启到**社区**大楼背后梁某甲租住的出租屋侧的空地处,将被害人梁某甲摆放在该处的一个重约60 斤的铁笼盗走。经鉴定,铁笼价值人民币47元。现被盗物品无法追回。
2020年5月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邵伦启到**社区**街**号屋侧空地处,将被害人梁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台斗车盗走。被盗斗车无法拍价。现被盗物品无法追回。
2020年5月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邵伦启到**大道**石材店门口,将被害人曾某甲停放在店门前一台手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推车价值人民币30元。现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曾某甲。
2020年5月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邵伦启利用第二次盗窃所得的斗车,到**社区**蔬菜市场**号档位外,将被害人曾某乙摆放在地上的铝合金和铁搬上斗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废铁75公斤,价值117元人民币;被盗的铝合金窗架材料无法拍价。现被盗物品无法追回。
5.2020年5月28日左右凌晨2时许,被告人邵伦启利用第二次盗窃所得斗车,到**村**百货后面一出租屋楼下门口处,将被害人黄某某的红色三轮车上的铁块后挡板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铁板无法拍价。现被盗物品无法追回。
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邵伦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手推车等物证;2. 户籍证明等书证;3. 被害人梁某甲等人的陈述;4. 被告人邵伦启的供述和辩解;5. 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 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伦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伦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伦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冼嘉敏
检察官助理 李炜豪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本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邵伦启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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