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州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邵佳信,男,1974年**月**日出生,无居民身份证,汉族,小学一年文化,农民,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村**屯)。1998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1999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6年8月2 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2月2日因犯强奸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400元,于2020年4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肇州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肇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佳信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邵佳信骑红色豪爵摩托车从肇源县来到肇州县肇州镇北煤建往北路西被害人于某某养狗的平房处,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撬开平房门锁,用绳子牵住一只垂系德牧犬和一只纯血统金毛犬,然后用摩托车将两只狗带回邵佳信位于肇源镇向前二手车行东侧胡同内道西路北平房的家中,将两只狗散养在院里。案发后,邵佳信盗窃的两只狗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返回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德牧犬和金毛犬涉案价值人民币8,00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邵佳信于2020年9月13日凌晨3时许,在肇州县肇州镇北环被肇州县公安局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被盗的金毛和德牧犬的照片2张、作案工具绳索、丝袋子、摩托车照片;
2.书证 侦破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照片9张、肇州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3.证人杨某某、邵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邵佳信的供述与辩解;
6.肇州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8.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佳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佳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佳信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邵佳信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佳信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洪波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邵佳信现羁押于肇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现场监控录像和讯问光盘共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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