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二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邵兰波,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11958********,汉族,初识字,务工,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住阜阳**********,系山东**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保洁员。被告人邵兰波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兰波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3月18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兰波系山东**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安排在阜阳师范学院附属中学从事保洁的工作人员,被害人李某乙系该公司负责监督保洁员工作的管理人员。2019年1月26日,李某乙电话通知邵兰波到学校清理垃圾,邵兰波称病未去。次日晨,李某乙再次电话通知邵兰波上班。同日7时许,邵兰波到学校尚美楼打扫卫生,遇到李某乙并发生争执。邵兰波从五层平台冲向站在五层半平台的李某乙,张开双手掐住李某乙的脖颈,继而将李某乙按倒在地,直至李某乙失去知觉。后邵兰波将李某乙向楼上转移藏匿,在拖拽至六层半平台时被阜阳师范学院附属中学教师罗某某发现。后李某乙被送往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时被确认死亡。经鉴定,李某乙系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邵兰波在其子陪同下,向接到报警后赶到阜阳师范学院附属中学的公安民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综合单、到案情况说明、前科情况证明、户籍证明、阜阳市紧急救援中心证明、急诊抢救记录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齐某某、袁某某、李某甲、邵某甲、邵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邵兰波的供述和辩解;
4.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毒物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调取的报警录音、阜阳师范学院附属小学大门监控录像、阜阳师范学院附属中学尚美楼五楼和六楼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兰波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用双手扼颈,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长 包来友
检察员 陈继田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邵兰波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叁册;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丙,住安徽省颍上县**镇居委会**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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