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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兴跃等3人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邵兴跃,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乡**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9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东,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乡**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8日被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2年12月6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邵兴围,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乡**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3日被西山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1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兴跃、何东、邵兴围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邵兴围、邵兴跃、何东在昆明市官渡区雄得仓库,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红色格哩雅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昆明市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870元。

2.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邵兴围、邵兴跃、何东在昆明市官渡区**村**号,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盗走。

3.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邵兴围在昆明市官渡区**村**号,将被害人邱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蓝色伟达新日辉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昆明市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认定为3160元。

4.2O19年7月21日,被告人邵兴跃在昆明市官渡区**金机电城4栋9号,将被害人温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蓝色行海牌电动三轮车盗走。

5.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邵兴跃、何东在昆明市官渡区高原明珠五金机电城A13栋,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32-35号门口的一辆红色政宇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昆明市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认定为1233.33元。

6.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邵兴跃、何东在昆明市官渡区**号,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蓝色捷马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昆明市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认定为2663.15元。

7.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邵兴跃、何东在昆明市官渡区**建材城**栋**号,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红色鼎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昆明市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1200元。

8.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邵兴跃在昆明市官渡区雄得仓库E栋30号,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蓝色道牌电动三轮车盗走。

9.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邵兴跃在昆明市官渡区**路**号仓库,将被害人华某某停放在77-2-3号的一辆红色长空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昆明市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认定为3973.99元。

10.2019年8月8日,被告人邵兴跃在昆明市官渡区**村**号,将被害人章某某停放于门口的一辆绿蓝色鸿瑞达牌电动三轮车盗走。

11.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邵兴跃在昆明市官渡区**市场**栋**号,将被害人尹某某停放于门口的一辆黄色电动三轮车盗走。

12.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邵兴跃在官渡区**村,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雨龙村公厕旁的一辆绿色大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兴跃、何东、邵兴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兴跃、何东、邵兴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邵兴跃、何东、邵兴围、共同盗窃二次,邵兴跃、何东共同盗窃三次,邵兴跃单独盗窃六次,邵兴围单独盗窃一次,三被告人的行为均系多次盗窃,达到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邵兴跃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坤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邵兴围、何东、邵兴跃现被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伍张,散页肆拾玖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叁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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