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818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受案当日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某某于2020年8月22日7时30分许,在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村村委院子内盗窃青岛登科市政公司存放在此处的太阳能光伏储能胶体蓄电池两块。经鉴定,被盗两块蓄电池价值共计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被盗蓄电池已起获并发还被害公司。被告人邵某某于2020年9月24日赔偿被害公司人民币五千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邵某某于2020年9月16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杨
检察官助理:于铭赫
2020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预审卷宗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1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