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814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中共党员。现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村,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22时00分许, 被告人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秦皇岛市顺秦皇东大街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机场桥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路肩相撞后倒地受伤并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邵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6.3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璐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