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邵双双,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泰州市海陵区**镇**村**组**号(户籍地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邵双双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日被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于2017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邵双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双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邵双双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田佩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至11月29日期间,被告人邵双双在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采用爬窗入室的方式先后盗窃3次,共窃得中国航空纪念钞、江苏银行金券、现金等财物。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3164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邵双双采用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徐某某位于泰州市高港区**镇**村**组**号的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300元
2.2020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邵双双采用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位于泰州市高港区**镇**村**组**号的家中,窃得8张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面值100元的中国航空纪念钞、3枚江苏银行发行的重量为1克的金券,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2864元。
3.2020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邵双双采用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位于泰州市高港区**镇**村**组**号的家中,实施盗窃过程中,因被害人王某某突然回家而逃离现场,未窃得财物。
被告人邵双双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发还给相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拍摄的作案工具螺丝刀等物证照片。
2.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增值税发票等书证。
3.证人邵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邵双双的供述和辩解。
6. 泰州市高港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8.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双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双双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邵双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双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晶萍
检察官助理:陈 欣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邵双双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