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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小勇诈骗案)_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19〕675号

被告人邵小勇,男,198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新沂市**街道********。被告人邵小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小勇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邵小勇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邵小勇,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邵小勇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诈骗作案6起,诈骗他人4条细支**香烟及现金98万余元。分述如下:     

1、2013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邵小勇在其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其个人婚姻情况,与吴某某以情侣方式交往欺骗吴某某感情,并在交往过程中以投资工程、购买吊机等为由诈骗吴某某23万元。

2、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邵小勇谎称其在马陵山上有土地可以承包给鲍某某,骗取鲍某某人民币4万元土地承包款。

3、2016年、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邵小勇在新沂市新安街道幸福路郁某某经营的烟酒店内,谎称赊欠4条细支**香烟第二天给钱,后将郁某某烟酒店内的4条**香烟骗走后至今未支付烟款。经江苏省新沂市烟草专卖局证明,1条细支**香烟价值人民币1000元。

4、2017年10月,被告人邵小勇通过马某某结识陈某某,被告人邵小勇以可以为陈某某办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骗取陈某某的信任,后又以需要花钱送礼协调关系为由诈骗陈某某人民币7000元。

5、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邵小勇通过微信附近的人用“邵某某”假名字与马某某主动结识,并谎称以结婚为目的追求马某某欺骗马某某感情。在与马某某交往过程中,被告人邵小勇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以投资工程、饭店、协调关系等为由使用马某某的信用卡套现,并让马某某贷款给其使用,诈骗马某某共计人民币70万元,后被告人邵小勇与马某某失去联系。

6、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邵小勇通过微信附近的人用“邵某某”假名字与潘某某主动结识,并欺骗潘某某感情。被告人邵小勇在与潘某某交往期间,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情况下,以投资工程为由诈骗潘某某人民币11300元。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邵小勇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和睦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并移交给新沂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贷款协议、转账记录、新沂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甲、何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邵小勇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小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方

2019年1122

附:

1、被告人邵小勇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四册及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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